役男出境至國外就學放寬
台灣內政部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發布台內役字第1000830323號令,修正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5、7、11條條文。本修正條文於100年8月1日正式生效。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後,對於役男出境至國外就學放寬規定。若役男於19歲當年取得經驗證的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並於19歲當年底前在國外就學,符合國外就讀學歷與就學最高年齡者,修習高中以上至大學以下學歷(24歲前)、碩士學位(27歲前)或博士學位(30歲前),得申請核准出境就學,以及辦理再出境繼續就學。
另外,在役男赴大陸地區就學規定部分,若符合19歲前取得經驗證的入學許可而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並於當年底前在大陸地區就學者,可準用在國外就學者申請再出境之規定,亦即是修習當地學士學位至24歲、碩士學位至27歲、博士學位至30歲,於學校畢業或未在學時,再返臺履行兵役義務。
本次修正重點約略如下
-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從3個月延長為6個月。
- 役男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證及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年齡更改為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說明:點在於要取得入學許可,並未限就讀大學或語文學校…】 - 出國觀光、遊學者或其他原因核准出境者,得從最多2個月延長為4個月。
- 出國唸書回國後申請再出境的學歷門檻,由大學降低為高中。
- 出國就學之最高年齡,仍維持大學至二十四歲,但現開放得就讀大學以下學歷。
役男出國規定
役男之定義
- 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 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 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兵役法第3條)
役男出境須經申請核准
-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兵役法施行法第 48條第1項、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條第1項)
-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不需申請核准。惟接近役齡男子首次出境,應於其護照末頁核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前項護照應加蓋之戳記,各相關單位若發現其未註記者,應請其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補蓋。(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 3點、第4點)
役男出境之項目及其限制
- 在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2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1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申請方式,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
30歲。其申請方式,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
1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1學程以2次為限。其申請方式,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6個月。其申請方式,由其自行檢附護照及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 ( 鎮、市、區 ) 公所申請核准。
- 因前 4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4個月。【實務上稱為「觀光名義短期出境」】。其申請方式,由其自行檢附護照及身分證,向戶籍地鄉 ( 鎮、市、區 ) 公所申請核准。但20歲以上在學緩徵役男,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准。
-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 ( 第3款至第 5款 )規定辦理。(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 7條第
1項、第 2項 )
役齡前出境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
- 目前我國尚未開放役男出國留學。凡具役齡男子身分(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欲出國就學者,依現行兵役法令規定,應於履行兵役義務後始得出國留學。
- 必須於役齡前(18歲之年12月 31日以前)出境就學 ( 所謂「就學」:指出境至國外後有在學之事實 )。
- 役齡前入境及出境不用申請核准,只須持憑護照返國、出國,不受任何限制;屆役齡後(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申請再出境,如無符合規定之國外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即不能依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
- 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在學期間返國後申請再出境,必須持憑經驗證之國外學校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課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辦;所提憑之在學證明須受就學學歷及最高年齡之限制,即大學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 27歲,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 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在學期間並不辦理緩徵。返臺探親或渡假,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如國外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得檢附經驗證之連續假期期間證明,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出境2個月(即單次國內停留期間最長可達4個月)。(兵役法施行法第 48條第2項、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條)
各有關單位專線諮詢電話
1.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總機:(02)2388-9393
語音答詢專線:(02)2370-2797
人工答詢專線:(02)2389-9983
2. 內政部役政署:(049)2394-488
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02)2343-2888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五十九防字第八六七八號令核准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月九日行政院台內役字第三八六七二三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台六十一防字第一一八二三號令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五○三五○八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台六十八防字第九三八九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廿九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三八九八三號函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台八十內一四四四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內政部台八十內役字第八九八○六九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八十七內字第三二○三○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八十七內役字第八七八六七一八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台八十九內字第一四二九四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八十九內役字第八九七六七八一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內政部台九十內役字第九○七九四○六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
中華民國 一百年七月三十日 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申請出境,依本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
前項臺灣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臺灣地 區。
第4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 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 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取得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六、役男取得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 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準用,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 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第5條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 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 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 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 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 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門就學 之役男,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 門就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 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十六歲 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 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 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 區居住之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6條
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 間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 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核准。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經驗證之相關 證明,向移民署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役男申請出境,由戶籍地 鄉(鎮、市、區)公所核准。但經核准緩徵之在學役男,得由移民署依戶 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
前項未在學役男因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者,由船東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提出申請;因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航海、輪機、電訊、漁撈、加 工、製造或冷凍等專業訓練,須上遠洋作業漁船實習者,由主辦訓練單位 提出申請。
前項遠洋作業漁船,指總噸數在一百噸以上、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對外漁業合作或以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
第8條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 如期返國須延期者,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 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由鄉(鎮、市、區)公所轉 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 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隨父或母出境而就學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 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期返國,每次不得逾三年;其 就學年齡、返國停留期限與延期出境,依第五條規定辦理。駐香港或澳門 人員之子,準用之。
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役男,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船東檢具相關證 明,並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 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徵集梯次 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二十四歲之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9條
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 義務。
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役男,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 奔喪,檢附經驗證之相關證明,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 得予出境,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役男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第一項第三款役 男經履行兵役義務者,解除其限制。
役男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或該管中央主管機關函 送移民署辦理。
第10條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前項役男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11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應繳附之 文件,應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中、外文本均應經 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行政院在香港或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第12條
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未經內政部核准,其護照不得為僑居 身分加簽。
第13條
各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之役男,依下列規定配合處理: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於核發護照時,末頁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二、移民署:
(一)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二)每日將核准出境之役男入出境動態資料通報名冊,通報戶役政資訊 系統。
(三)經核准出境之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者,通知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依據學校造送之名冊或移民署之通知,對逾期未返國役男,通知鄉 (鎮、市、區)公所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催告。
(二)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 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 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四、鄉(鎮、市、區)公所:
(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間為六個月。
(二)役男出境及其出境後之入境,戶籍未依規定辦理,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政府 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在學緩徵役男因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其肄業學校應依免役禁役緩徵 緩召實施辦法規定,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第14條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 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第15條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准停止辦理一部 或全部役男出境。
第16條
依法免役、禁役之役男,或待訓之國民兵、已訓之國民兵、補充兵辦理入 出境手續,不受本辦法限制。 歸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依法尚不須辦 理徵兵處理者,應憑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
第17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 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屆役齡後返國申請再出境者,其應檢附經 驗證之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不受同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限制。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